“江城百臻”武汉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目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品牌农业建设的战略部署,构建以“江城百臻”区域公用品牌为统领、武汉优质农产品为支撑的品牌培育体系,建立健全“江城百臻”品牌动态管理机制,创响并提升“江城百臻”品牌核心竞争力、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精致农业发展“十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1〕10号)和《武汉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项实施方案(2021-2025年)》(武农〔20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市品牌农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综述]“江城百臻”是武汉市全区域、全品类、全产业链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以下简称“江城百臻”品牌),旨在构建以市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为统领、区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为支撑的母子品牌发展体系,着力打造中国都市农业品牌标杆,传递“本真武汉味”的品牌价值,不断提升品牌影响,赋能产业价值提升。

“江城百臻”品牌农产品是指在武汉市管辖地域范围内生产的绿色化、优质化、可追溯的特色优质农产品的统称,其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具有悠久历史文化背景、独特自然产地环境、绿色有机标准特质,获得“江城百臻”品牌标志的特色优质农产品。

“江城百臻”品牌是开放的、包容的,是为武汉市内优质农产品提供增值服务的共享平台,“江城百臻”品牌与企业商标品牌是互相促进、包容共生、共享共创的关系。

第三条[管理主体] 武汉市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管理部门为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江城百臻”品牌所有权人为武汉市农业信息化中心(武汉市“三农”宣传中心),品牌唯一授权运营管理机构为欧博·(中国)官网有限公司,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在欧博·(中国)官网有限公司设武汉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负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管理机制]“江城百臻”品牌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品牌授权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品牌使用主体进行监管。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申报原则]“江城百臻”品牌申报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主体申报;

(二)公开、公正、公平;

(三)优中选优,无偿使用;

(四)目录管理,动态调整。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严格按照“四有四无”标准(“有特色、有规模、有认证、有主体”和“无不合格记录、无质量安全事故、无商标侵权、无失信行为”)申报,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江城百臻”品牌申报和认定工作。

(一)申报“江城百臻”品牌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法定市场主体资格(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拥有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范围涵盖申报产品,市场主体及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注册地址均在武汉市管辖地域范围内;

2.产品获得下列认定或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的: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良好农业规范(GAP);驰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市场主体;武汉市优质农产品品牌;或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3.产品须具有CMA(中国计量认证)检验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年度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4.产品质量稳定,有特色、有规模、有市场销售前景,能持续批量供货;

5.产品符合“江城百臻”品牌系列团体标准。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选“江城百臻”品牌目录

1.近两年内产品在市(区)及以上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抽检和监督抽查等有不合格记录的;

2.近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3.近两年内,企业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处罚记录等违法行为的;

4.近两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七条[申报程序] “江城百臻”品牌申报认定实行主体自主申请、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推荐、武汉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欧博·(中国)官网有限公司组织评审、认定。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江城百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提交《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产品认定或认证证书及相关资料、规章制度及质量管理手册、法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产品包装样图,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初审后报武汉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武汉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认定拟授权品牌使用主体及产品目录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自然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欧博·(中国)官网有限公司与授权使用主体签订《“江城百臻”品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使用年限等相关情况,并颁发许可证书和牌匾,载明申请人名称、产品名称、注册商标、编号等内容。“江城百臻”品牌授权使用期限为两年,使用主体须在授权期限届满前2个月重新申请。

第八条[授权范围]大农业类别中的初级农产品、定制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等,可以申请“江城百臻”品牌中长期许可授权;品牌推广中的文化旅游、餐饮服务、实体销售、宣传活动等,可以申请“江城百臻”品牌短期性授权。

第三章 使用

第九条[使用权利] 授权使用“江城百臻”品牌的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证书、匾牌,在其产品及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江城百臻”品牌标识;  

(二)在“江城百臻”品牌参与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产销对接、展会展销、宣传推广、评奖评优等活动中进行重点推介赋能;

(三)优先享有产品溯源管理、产权交易、金融支持、品牌产品包装设计等资源。 

第十条[使用义务] 授权使用“江城百臻”品牌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产品质量过硬。按要求每年提供授权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对产品的质量、商标使用和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产品包装基于母子品牌架构可分为“强链接”和“弱链接”两种形式,企业产品包装应用须遵循其中一种形式。“强链接”形式为从“江城百臻”品牌VI形象系统中优选包装样式,以“‘江城百臻’品牌标识+区级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企业商标”格式进行应用,在外包装及宣传产品上严格规范使用“江城百臻”品牌标识,不得改变“江城百臻”品牌标识形状、颜色等外观设计;“弱链接”形式按照“江城百臻”品牌标识在授权企业品牌标志之左或上的原则排列,不得擅自改变商标的文字和图形;

(三)同步开展“江城百臻”品牌宣传推介和产销对接活动,使用“江城百臻”品牌标识,讲好“江城百臻”品牌故事,维护好“江城百臻”品牌信誉;

(四)只准许在授权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画上使用“江城百臻”品牌,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严禁使用“江城百臻”品牌专卖、专营等字样,或在“江城百臻”品牌上加注各种旅游、纪念性的文字和图形。

第十一条[社会责任] “江城百臻”品牌使用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目录管理] 武汉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对授权使用“江城百臻”品牌的主体及产品进行目录化管理和常态考核,委托第三方实施,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动态退出]“江城百臻”品牌被许可使用主体在获得授权使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从“江城百臻”品牌目录中退出,取消“江城百臻”品牌使用资格,并收回匾牌、证书,不得继续在其产品及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江城百臻”品牌标识。

(一)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事件或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

(二)互促共建不力、不按标准组织生产;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受到侵权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四)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

(五)不规范使用“江城百臻”标识,转让、买卖、出租证书及标识或扩大使用范围;

(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对“江城百臻”品牌造成严重损害和不良影响;

(七)擅自转让、出售、转借、赠予“江城百臻”品牌标识;

(八)其他影响“江城百臻”品牌声誉的情形。

被许可使用主体主动提出退出“江城百臻”品牌使用,须递交退出申请书,交还商标使用许可证明、“江城百臻”品牌标牌标识等,交回所有印有“江城百臻”品牌Logo的产品包装等;对退出“江城百臻”品牌被授权许可的主体,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

“江城百臻”品牌标识持有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凭有效证明及时向武汉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品牌保护] “江城百臻”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被许可使用主体如发生侵权行为,对“江城百臻”品牌造成损害的,将其列入“江城百臻”品牌使用失信名单,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培育机制] 建立“江城百臻”品牌培育机制:

(一)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申报“江城百臻”品牌,形成政府部门、协会、企业合力共创品牌的良好氛围;参照建立相应的品牌培育工作推广机制;

(二)各级各部门要整合项目、资金、人才等资源,建立品牌培育机制,重点扶持和培育“江城百臻”品牌被许可使用主体及基地,分产业、分品类、分产品打造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占有率高、带动作用明显的“江城百臻”企业商标品牌,为“江城百臻”品牌提供有力支撑;

(三)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各区“江城百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商标品牌档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上年度品牌培育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品牌宣传] “江城百臻”品牌社会性、公益性宣传由欧博·(中国)官网有限公司负责,商业性宣传由被许可使用主体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工作纪律] 参与“江城百臻”品牌运营、监管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社会监督] 武汉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建立举报长效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江城百臻”品牌运营、监管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举报。

第十九条[渠道建设] 为发挥“江城百臻”品牌效应,拓宽品牌产品销路,鼓励和支持有实力、有影响力的渠道商参与“江城百臻”产品渠道建设,签订渠道销售授权许可协议,并建立动态考核,规范渠道管理。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条[奖励机制] 建立“江城百臻”品牌奖补机制,为加快推动“江城百臻”品牌建设,对成绩优异、支撑有力的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商标品牌实施以奖代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生效,有效期四年。

 

附件:

1. “江城百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docx

2.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docx

3. “江城百臻”品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参考文本.docx